優先購買權發生衝突時如何解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一、優先購買權發生衝突時如何解決

優先購買權發生衝突時如何解決

當以上兩者發生衝突時,通常認為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先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一般分為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和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欲出賣作為租賃標的物的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1、共有人出賣的其應有部分與其他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共同構成一個所有權關係,附在同一個物體之上;而共有人出賣的應有部分與承租人的關係只是租賃的關係。

2、所有權的存在是無期限、永恆的,而租賃關係是有期限、暫時的。如果承租人的優先權優於共有人的優先權,那麼承租人將會與其他共有人一起成為所有人。如果共有人的優先權優先承租人的優先權,當租賃關係結束後,物的所有與利用會統一,這樣就使得法律關係簡單化。

3、共有人的購買權優先承租人的購買權不會影響到原有租賃關係。

所以當兩者發生衝突時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規定“共同財產分割後,一個或數個共有人出賣自己的財產或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這類優先購買權益糾紛時,一般出現在我國房屋買賣的過程中。共有者對房屋的所有權益具有一定的持有,這類權益由於這類房屋的承租人。所有權屬於永久性和永恆性的代表,如產生糾紛的,也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