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如何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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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產品質量法並沒有規定銷售者的免責事由,只針對生產者的免責事由作出了規定,因此如果銷售者確實沒有過錯的,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以後再向生產者追償。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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