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糾紛原告代理詞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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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糾紛原告代理詞模板

我國近幾年旅遊業的發展繁榮興盛,一到節假日大家都會相邀跟團參加旅遊。因此,我們也熟知跟團旅遊前必須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在遊玩的過程若是有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另一方就可以起訴。但是到法庭上,就需要律師代替原告準備代理詞。那麼接下來,由本站小編為您介紹旅遊合同糾紛原告代理詞

一、旅遊合同糾紛原告代理詞

旅遊合同糾紛原告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書記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監護人的委託,指派本律師作為原告方的代理人,本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參與今天的訴訟活動。本律師接受本案後,調查收集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結合今天庭審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當庭的舉證、質證,揭示出的基本事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發表如下有關旅遊合同糾紛代理詞。懇請法庭充分採納。

⑴原告蘇**與被告方形成旅遊合同關係。所謂旅遊合同就是遊客與旅遊業經營者就遊客支付有關費用,由旅遊業經營者提供各種旅遊條件及相應服務的協議。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本律師認為認定本案旅遊合同成立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符合簽約的主體條件。

所謂簽約主體條件就是簽約人至少要有兩方以上。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據此,在本案中因蘇**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簽約能力,故簽約主體就是蘇**的監護人與被告,符合簽訂旅遊合同的主體條件。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在本案中就是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旅行社條例》、《重慶市旅遊條例》等法規,參照其他規章簽訂旅遊合同。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雙方達成合意,沒有分歧的看法。根據《重慶市旅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旅遊區(點)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對中小學生、老年人、殘疾人、軍人等特定對象減免門票費。又根據《重慶市物價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家計委<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的具體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項定價原則中的第4條規定為方便當地居民日常休閒、鍛鍊,各公園、遊覽參觀點可以設置月(季、年)度門票,並應當體現價格優惠;對學生、現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及10人以上旅遊團隊可以實行優惠票價。參照重慶市物價局關於核定江津四面山風景名勝區正式門票價格的通知【渝價((2002)225號)第二條規定根據《重慶市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江津四面山風景名勝區的門票價格應對1.2米以下兒童免票;現役軍人、烈屬、革命傷殘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殘疾人、70歲以上老人憑有效證件免票。團體票(10以上含10人)、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團體8折優惠;學生團體5折優惠。據此,足以説明蘇**屬於免門票的對象,只要其監護人持票帶上蘇**進入到景點內被告沒有提出異議,就視為對方已經對旅遊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還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在本案中只要蘇**的監護人持票帶上蘇**進入被告方景點就是向被告方發出了要約,被告方只要同意蘇**的監護人帶上蘇**進入到被告的景點內,被告就作出了承諾。被告作出承諾時,原被告就已經形成旅遊合同關係。以上事實有門票二張、景區內照片3張、證人的當庭證詞等證據在卷佐證。

被告方應對蘇**的損害後果承擔違約責任,其理由如下:首先,被告有嚴重的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時生效。根據庭審揭示的事實表明,蘇琪涵與被告已經成立旅遊合同,並從成立時起生效。原告方與被告方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本案中旅遊合同屬於無名合同,在《合同法》中沒有明文規定,應按照《重慶市旅遊條例》第四十條 旅遊區(點)經營者應當保持區(點)的環境整潔、美觀,區(點)內及區(點)主要出入口不得擅自擺攤設點。攤點服務人員不得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第四十一條 旅遊區(點)應當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中文和外國文字指示牌及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四十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衞生管理的規定,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切實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該條二款規定: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損失,同時向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市)的公安、衞生和安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該條三款規定旅遊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亡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救援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救。第五十二條 旅遊區(點)經營者應當根據旅遊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品質等要求,確定旅遊接待承載能力,控制遊客流量,並對社會公告。據此,被告方應根據上列法規的規定,保證其提供的遊覽景點、服務必須具有安全性,並對進入景區內的遊客有安全保障的義務。然而,被告並沒有按上列法規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具有嚴重的違法行為和違約行為。其次,被告方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在本案中被告方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有免責的法定事由。

本案有損害事實存在。根據庭審揭示的事實表明:2012年10月3日下午,原告父親蘇某抱着兒子蘇**在被告方的天下龍缸景區溶洞景點遊覽時,因溶洞內地面濕滑,燈光暗淡,能見度低,導致原告父親因地面打滑踩空,與抱在其懷中的原告摔倒在地,當時原告父親受傷不嚴重,原告卻受到了嚴重傷害。事後,原告被送到重慶三峽醫院住院治療22天好轉出院。此後,原告經渝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10級傷殘。這一事實有證人當庭證詞、病歷資料13頁、鑑定意見書等證據加以證明。據此,足以説明本案原告蘇琪涵的損害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正是被告方未按法定的要求提供具有安全性的遊覽景點的違約行為,才導致原告父親因地面打滑踩空,與抱在其懷中的原告摔倒在地,當時原告父親受傷不嚴重,原告卻受到了嚴重傷害。由此,足以説明因被告方的違約行為導致本案原告蘇**的損害後果的發生。簡而言之,被告的違約行為與原告蘇**受到損害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又根據《重慶市旅遊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旅遊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遊者享有下列權利: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依法獲得賠償。上述法條沒有明確規定賠償項目,因此只能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該條規定:本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原告基於此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二款、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元、護理費*元、伙食補助費*元、三次CT複查費*元、康復費*元、營養費*元、交通費*元、鑑定費*元、處理事故人員的誤工工資*元、精神撫慰金*元,總計*元的主張於法有據,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如請。

代理律師:

年月日

旅遊合同糾紛原告代理詞中可以看到,首先要介紹遊客與旅行社籤合同時是否合法合規;其次是陳述被告對原告所造成的傷害;接着是舉證包括人證、物證等所存在的證明證實被告確實給原告造成了傷害;最後在表述中要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對被告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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