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 房產證加名字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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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證明房屋產權歸屬最為直觀的證明文件,如果兩個人結婚房產證是否應當寫兩個人的名字就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一般來説,夫妻結婚後如果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是有道理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新婚姻法 房產證夫妻假名字的相關法律知識

新婚姻法 房產證加名字的規定有哪些?

一、房產證婚後加名字的問題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上述法律解釋,

1、房產證在沒有加配偶的名字前,是個人財產;

2、個人房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能改變房產的產權,在離婚時,房產還是個人的,不過要依法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房產證加上配偶的名字,就使配偶對房產擁有了產權,一般屬於共同共有。在離婚時,夫妻對房產對半分。

4、關於房產增值,沒有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增值部分歸您;用了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對應部分增值要分享給妻子。

二、新婚姻法中關於結婚後房產證加名字的規定

第一,如果房子加上你的名字,無論你們領證與否,若你們沒有特別約定,房子都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區別在於,假設你們沒有領證,你們就不具有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那麼日後你們選擇分手,是自由的,不需任何人同意;而涉及的房子分割問題有糾紛,就屬於一般債權民事糾紛單獨處理;如果你們領證,而日後需要離婚,那麼需要到公權力機關(婚姻登記處或者法院)去處理,同時,房子財產問題需要一併處理。

第二,如果房子只寫對方的名字,而你們共同還貸,那麼,如果你們沒有領證,你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你付出的部分還款;如果你們領了證,這裏需要看是在房產證在領證前還是後,如果在前,那麼房子是男方個人財產,你僅僅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你付出的還款部分;如果在後,那麼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要求平均分割財產。

第三,綜上所述,就是領證前取得的房產證只有一方簽名的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領證後取得的房產證上無論只有一方還是雙方的簽名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均分;當然,無論領證前還是後,如果房產證上有雙方的名字,那麼房子應當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最後,注意一點的就是,房產證上是他爸和他的名字,如果加上你的名字的話,那也就是你們三個共同所有。假設離婚的話,不能對他父親所有部分進行分割的。

領證之前加名字算是買賣(要交營業税和契税的,在房產局辦理的時候會告訴你)但是如果是領證之後夫妻之間的贈予則不要交這些税。

在領證之前贈予的話不划算,而且如果你倆將來掰了,他們可以要求撤銷,因為是基於婚姻關係成立的贈予。

在領證之後贈予,税金就省不少。這時的贈予如果不約定份額,則認為是共同共有,以後再離婚,你可以主張分得應有份額。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 房產證夫妻加名字需要分情況討論。如果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那麼只有在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同意時才可以添加,但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雙方都有權利在房產證上署名。如還需瞭解可以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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