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的聯繫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一、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的聯繫是什麼?

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的聯繫是什麼?

勞務派遣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都是以人的勞動付出獲得回報的一種合同,但是兩者是有區別的,具體區別如下:

1、簽訂合同的時間長短不同。勞動合同對於簽訂時間沒有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合同相關規定應該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樣。勞動合同簽訂雙方直接用工,而勞務派遣合同雙方並不直接用工,而是勞動者在用工單位上班;

3、涉及主體不一樣。勞動合同只涉及用工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

4、是否能夠簽訂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勞動合同可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5、崗位不同。任何崗位可以,勞務派遣合同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6、對於單位主體的規定不同。勞動合同的單位方註冊資本沒有要求,而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萬。

7、在無工作期間待遇不同。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個月內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80%計發,超過一個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80%計發,而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無工資期間按照最低工資計發。

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是兩年以上的固定勞動合同,所以遇到簽訂時間不確定的勞務派遣合同一定要及時解決,而且勞務派遣兩次過後,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再是勞務派遣合同。

二、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別要求包括:

(1)訂立合同期限應在2年以上;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必備條款除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外,還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也就是説,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0)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

11)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

12)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勞務派遣實質上是一種臨時性用工,法律規定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為了避免勞動關係的短期化和就業不穩定給企業、勞動者個人以及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

2、與接受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其中必須約定:

(1)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

(2)派遣期限;

(3)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

(4)違反協議的責任。

3、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4、其他義務:

(1)不得剋扣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由於勞務派遣具有臨時性,因此,在沒有用工單位需要派遣勞動者時,勞動者可能面臨“無業”狀態,該條規定則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無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勞動者陷入生活困境;

(3)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5)保障勞動者依法參加或組織工會的權利;

(6)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因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致使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也是需要與單位簽署合同的,此時職員若是被用工單位辭退,那麼並不能領取失業保險,因為此時勞務派遣單位會重新將派遣工分配到一個新的用工單位。當然,若是職員是由於違反了單位的規定而被辭退的,那麼可能就真的喪失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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