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一定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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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一定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嗎?

一、房屋租賃合同一定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嗎?

房屋租賃合同一定要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房屋,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為有效保護自己的利益,應儘量使用中國消費者協會或當地房管部門推出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雖然口頭訂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視為是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是一旦產生糾紛,就很難證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條款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從而就難以保護雙方的利益了。

參考法條: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民法典》。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要備案嗎?

對於經營性用房來説,簽訂、變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內帶着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住宅用房,暫可不備案,但為有效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最好還是登記備案,否則就可能發生出租人同時將房子租給別人的情況;同樣,出租人也面臨着承租人非法將房子租給別人的風險。

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範圍內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託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租賃服務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區的人或者外國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了。

參考法條: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四百七十一條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綜上所述,有多餘房屋的公民在把自己的房屋租賃出去的時候應該提前準備好相應的合同,因為房東具有很多的權利來選擇承租人並且要求他們遵守相應的規定,而這些都是需要在合同中體現出來而不是口頭就能約定完整的,所以書面形式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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