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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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有哪些區別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因此,對於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生活中常見的格式合同有車票、機票、提單、倉單等。而非格式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因此,二者的區別就主要看合同是否具有格式合同的特點。
一、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二、格式合同的訂立僅需要向對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對方簽字;
三、格式合同屬於定型化,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四、制定格式合同的條款一方,往往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五、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具備以上特徵的就是格式合同,不具有的就是非格式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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