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義務和附隨義務例題看兩者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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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義務和附隨義務例題看兩者有什麼區別

從義務和附隨義務例題看兩者有什麼區別

日常生活中,對於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大家還是很容易區分出來的,但是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大家經常分辨不出,就是看對方不履行這個義務對合同目的達到是否有重大影響,如上述案例,如果商家不給安裝空調,買家就無法使用空調,安裝這一義務對買家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相反,即使商家沒有告知空調的相關使用事宜,買家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生活經驗來使用空調。

從義務及附隨義務的區別:

從義務,即從給付義務,是指在主給付義務之外、不具有獨立意義的、只能輔助主給付義務發揮功能的義務。它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是在於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實現。例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也就是説,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對加工承攬者而言,主給付義務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從給付義務便是幫定作人保守祕密,不得擅自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附隨義務,是指並非自始確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旨在更好地實現當事人利益的義務。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鮮花枝的時候會包裝好花束以便顧客攜帶;出售鍋爐的店家應當告知購買者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超市應當保持購物環境的安全,避免損害顧客的人身安全等。

二、從義務和附隨義務的特點

第一,對合同的性質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主給付義務,例如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是買賣合同,提供勞務支付薪金的是勞動或者僱傭合同。而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對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響;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僅僅是沒有履行合同的從給付義務或者附隨義務,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給付義務或者從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請求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但附隨義務是不能依訴請求的;第四,如果一方因為沒有恰當地履行三個義務中的任何一個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受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從義務和附隨義務都不是民事行為主體需要履行的主要的義務,而是伴隨着主義務而產生的,相關的民事主體若需要履行其中一個,通常其他的兩種也需要履行。若是違反了規定,受害主體可以請求對方支付賠償金,不願意支付的惡意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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