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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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類型。附隨義務是隨着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3、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如何判斷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予義務?

1、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間是否具有牽連性

易言之,一方是從給付義務沒有履行,這個時候要求對方進行義務的履行,對方是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跟主給付義務之間能否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適用問題。對此通説認為,一般來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間沒有牽連性,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特殊情況下,即從給付義務的履行直接影響到實現合同的目的,可以認為一方從給付義務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對方就自己主給付義務的履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2、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之間是否具有牽連性

是否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問題,通説與論述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間的觀點基本相同,即一方單純違反附隨義務,但已履行主給付義務,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不過,如果附隨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應認為該附隨義務與對方的主給付義務之間具有牽連性,另一方可授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主給付義務與次給付之間是否具有牽連性

因次給付義務是由原給付義務的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者不完全給付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義務,或者是由於合同解除時所產生的回覆原狀義務。次給付義務是由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結果,或者是由於違約行使解除權的結果,它們之間不是同位價的概念,談不上牽連性問題,更談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

綜上所述,合同義務從分類上看,有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之分。兩者有一定區別,主給付義務承擔一方要履行給對方的義務,不可推卸。而附隨義務沒有這麼具體的要求。如果給付義務沒有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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