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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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附隨義務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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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義務附隨義務的概念是什麼



    所謂主合同義務,又習慣被稱為主給付義務或主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合同法第135條所規定的“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屬於出賣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第159條所規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屬於買受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所謂從合同義務,習慣上又稱為從給付義務或從義務,該義務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交易習慣產生的,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當事人交易目的的合同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合同法第136條所規定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屬於出賣人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



    附隨義務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應當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間接義務,又稱不真正義務,是指當事人應當積極維護自身利益的合同義務。確定當事人所負擔的合同義務的屬性,在合同糾紛的處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首先是因為在合同法上,一些法律規範的適用與合同義務的屬性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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