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可以簽訂居間合同嗎 - 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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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是指買賣雙方簽訂的一種合同形式。説到居間合同的簽訂主體問題,很多人會有疑問公職人員可以簽訂居間合同嗎?其實,法律上對於居間合同的主體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公職人員可以簽訂居間合同嗎?有哪些特徵?

一、公職人員可以簽訂居間合同嗎?

居間合同的主體:委託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准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託,並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託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繫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後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

居間業務根據居間人所接受委託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隻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也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

所謂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居間人接受一方委託人的委託,尋覓、搜索信息報告委託人,從而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

二、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徵

(1)居間合同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

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在於通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係才有意義。

(2)居間人在合同關係中處於介紹人的地位

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為委託人報告有關可以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給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並不參加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箇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3)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和不要式性

居間合同的諾成性是指,只要委託人與居間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託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託人就應支付報酬,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實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間合同的雙務性是指,居間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就居間人而言,居間人有據實報告的義務;對委託人而言,合同因居間而成立後他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居間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居間合同的成立也不需採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約定不明確,應當遵循交易慣例。

(4)居間合同具有有償性

居間人以收取報酬為業,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當然要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活動的報償。不要報酬促進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不是居間合同,而是一種服務性活動,行為人不承擔居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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