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附隨義務的特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一、合同法上的附隨義務的特徵是什麼?

合同法上的附隨義務的特徵是什麼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説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説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合同法發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二、附隨義務法律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

(2)關於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條、第247條、第265條、第301條、第416條則作了規定。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總體來説,隨附義務的法律效率是比較低的,絕大多數的人都會嚴格的遵守書面合同當中約定義務,但是在合同後期履行的過程當中人們基本上沒有隨附義務的概念。不過,有些最基本的常識性問題就算在合同當中沒有約定,雙方都有義務站在對方的角度上去考慮,這樣才能最終保障合作目的的實現。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