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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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現在很多債務人以自己沒錢或者別人還欠我錢等藉口來不予以償還到期債務,那麼作為債權人此時該怎麼辦呢,其能否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條件有哪些,債權人又該怎麼行使代位權?要是你都不清楚的話,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分析解答。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是代位權制度的核心問題之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明確規定。具體為: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1、所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的存在,如果不享有合法債權,代位權也就不存在合法的基礎。

2、所謂債權必須確定,是指債務人對於債權的存在以及內容並沒有異議,或者該債權已經經過了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債權。

3、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必須到期,債權人才能主張代位權。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意味着債務人不僅應當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而且此種權利必須到期,因為沒有到期,則談不上怠於行使的問題。

所謂怠於行使權利包含兩重要素:第一是處於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第二是債權人具有懈怠、不積極的主觀因素,兩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説必須主客觀同時考察才可。事實上某人擁有債權,並非一旦到達履行期就必須立即行使,否則將被視為懈怠。

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就是給權利人以充分的時間來自由行使權利,我們每個人對權利的這種自由必須尊重。債務人未能及時行使權利可能有多種原因,如可能正在祕密收集證據,為起訴次債務人作準備等,這不能説明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因此主客觀皆具備才具備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二、債權人怎麼行使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合夥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綜上,對於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條件有哪些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其實代位權的行使會影響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交易,所以在行使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項。另外,在行使代位權時會涉及到部分行使費用,這一費用該由誰來支付呢?對於這些比較專業的問題最好問問專業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代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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