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是不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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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合同是不是不成立?

無效合同是不是不成立?

無效合同是會導致合同不成立的,但是無效合同和不成立的合同並不是同屬於一個法律概念。

第一,從兩者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來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諾,或未就法定的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的合同達成書面的協議。而合同的無效是指合同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可見,判斷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無效的要件顯然是不同的。

第二,從合同解釋方法的運用來看,由於合同的成立主要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有遺漏或不明確而當事人又不否認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法院通過合同解釋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這種解釋並不意味着由法院代替當事人訂立合同,而是從鼓勵交易、尊重當事人意志的需要出發,通過解釋合同幫助當事人將其真實意思表現出來。但是,由於合同生效制度體現了國家對合同內容的評價和干預問題,如果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當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國家意志,在此情況下,法院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而只能依據合同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由此可見,合同解釋制度乃是彌補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產生的制度,而不在於彌補合同效力的不足。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但在內容上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當事人已作出履行,則可以認為當事人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了合意。換言之,儘管當事人沒有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但當事人自願作出履行的,可以認為合同已經成立。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説,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就是説,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以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即使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該合同的內容違法,如不知合同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轉的標的物,當事人也不得履行無效合同。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在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請求,而自願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必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但由於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應實行國家干預的原則,無須經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如發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應確認該合同無效。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亦可對一些無效合同予以查處,追究無效合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二、合同不成立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1、對於不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締約的關係。既是當事人之間並不沒有形成合同的關係,但是這也不代表之間不存在任何的權利或是義務。因為進行合同的簽訂是屬於的一種民事上的行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當事人就要履行協商時的盡到善意、互相協助、及時通知等等的義務,還要遵守相關交易的慣例帶來的義務,而這樣的一些義務在理論上來講就是附隨的義務也被成為是先合同義務的義務;

2、對於無效合同就是已經完成了合同的簽訂程序,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已經形成,但是因為其簽訂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的,並且也是法律上禁止簽訂的合同類型,因此也就不能產生法律的約束效力。如果是當事人的締約關係已經不存在的情況,因為合同已經成立了,所以當事人締約階段的權利和義務是已經完成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對於合同的無效和合同的不成立是存在着一種比較混淆的認知的,實際上合同的無效是會導致合同不成立,但是合同不成立不一定都是因違約合同無效所導致的,有可能可能是説我們當時沒有關於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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