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意思表示自治原則適用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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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意思表示自治原則適用的特點有哪些?

合同意思表示自治原則適用的特點有哪些?

1、行為自由與權利保護的協同。

意思自治的正面肯定和表達,意在宣揚民法自由、私權自治的理想和追求,宣示私法精神,強調私權意識。排除他人對意思自治的干預,是在制度設計中創造個人自由空間,屏蔽非法干涉,保障個人自由免於非法侵犯的隔離帶、防火牆。

2、意思自治與不真實意思之禁止的協同。

意思自治的前提是理性的人的真實的意思設立權利義務,並受其約束。對於違背民事主體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不受保護。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虛假意思表示,其效力得以撤銷而無效。

3、意思自治與法律補充相協同。

民事主體的約定優先於民事任意性法律規範而適用。《民法典》總則部分就有有六個條文規定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都是當事人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

4、意思自治與責任負擔相協同。

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有法律責任,對於在意志不自由的情況下造成的後果,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二、意思自治原則的表現有哪?

首先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其次則給予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一定的意思自由。這種自由包括:

1、民事主體享有自主決定權。

當事人有權依法從事某種民事活動或不從事某種民事活動。當事人有權選擇行為相對人、行為內容和行為方式;當事人可依法約定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等。

2、承認民事主體依法設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此即具體規定。

3、意思表示的內容具有優先於任意性規範而適用的效力。

在意思表示與任意性規範並存的情況下,應首先適用基於自願原則而為意思表示中的具體約定,只有在意思表示中未加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才適用任意性規範。

需要注意的是,自願原則雖然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但其在民法典各部分中表現出的強度是有差異的。總體而言,財產法中的意思自治強於身份法;在財產法中,債權法中的意思自治強於物權法;在債權法中,又以合同法體現的意思自治原則最為強烈和典型。

綜合上面所説的,意思表示自治原則就是屬於自願的原則,對於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能過民事的法律行為,來合理的調整雙方之間關係的可能性,一般在處理時就需要按法律的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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