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則有什麼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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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則有什麼適用範圍

意思自治原則有什麼適用範圍

意思自治原則的合理性在於,它能體現個人的真實意思,符合“自願”和“契約自由”的原則,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貿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於當事人預知自己行為的後果,使合同關係更具確立性和穩定性;也有利於爭議雙方的糾紛迅速得到解決。因此,意思自治原則是涉外合同之債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該原則適用範圍有:

第一,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的時間。

所謂的協議選擇法律的時間就是指當事人在什麼時候選擇法律的問題,它是一個時間的概念。關於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一般認為,既可以在訂立合同的當時,也可以在訂立合同之後。目前,多數國家允許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重新選擇一個法律而改變原來的選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後選擇法律的時間有:

一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選擇合同準據法,包括合同訂立後爭議發生前,以及合同爭議發生後;

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對訂立時所選擇的法律,通過協議將其變更。在這個時間點內,只要合同當事人自願協議選擇的法律,都不違反法律規定,都是允許的。

第二,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的方式。

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有兩種,即明示選擇和默示選擇。明示選擇是指當事人通過語言文字明確表達出來的選擇法律的意圖;默示選擇是指通過合同的具體情況而表示出來的可以表明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圖。對於明示選擇,承認意思自治的國家都普遍接受;但對默示選擇,因其不易確定,各國對其態度不盡相同,有些國家(如中國)不承認默示選擇;多數國家的法律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則承認默示選擇。因此,除了不承認默示選擇的國家外,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的方式。

第三,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的範圍。

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都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目前多數國家的立法和有關的國際條約都規定,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應是一國的實體法,而不包括該國的衝突規範。實體法是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哪一個地方的法律進行調整其本身自然有抉擇權。而“衝突規範”也叫做“法律適用規範”和“法律選擇規範”,是指調整某種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時指出該法律關係應適用何國法律的規範,衝突規範本身並不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它指起到援引某一國家法律的作用,因此,不能由當事人任意選擇。可見,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且只能在實體法的體系中可以協議任意選擇。

第四,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分割選擇法律。

合同準據法是否可以分割選擇的問題有“單一論”和“分割論”兩種不同的觀點。持“單一論”的觀點認為,合同的準據法應適用於合同的所有領域,即合同的一切事項均須受統一的法律制度的制約,合同準據法是不能分割的;持“分割論”的觀點認為,對合同的不同環節分別適用其各自的準據法,合同準據法是可以分割的。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國內立法採用後一種做法,一些國際條約也接受“分割論”。由此可見,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分割選擇法律。

可以只有的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就合同的條款內容作出具體約定,但要是出現約定的內容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話,則就會導致合同無效,這點是需要當事人格外注意的地方。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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