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的引用條款有哪些
一、可變更合同定義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某種合同生效要件,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意思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使合同效力消滅的合同。
二、合同包括的條款
合同條款承載着各方權利、義務與責任,意義相當重大!合同內容由當事人自由協商,協商一致後便形成合同條款,一般包括:
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就買賣合同而言,具備1、2、3、5項,合同即可成立,其他條款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適用法定標準。為避免爭議,應力求條款完備、內容簡潔、言語清晰。
三、變更合同需要具備的條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關係
合同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係,沒有原合同關係就沒有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着合同關係這一條件。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變更採取狹義説,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標的變更;
標的物數量的增減;
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履行期限的變更;
履行地點的改變;
履行方式的改變;
結算方式的改變;
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
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
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違約金的變更;
利息的變化。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四、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合同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至於何種類型的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並存,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變更合同的引用條款前,一定要知道這份合同是否能夠變更,還要了解合同中所包含的條款,以及一定要具備變更合同的條件,這樣合更多同的法律效力會生效。由於合同種類繁多,形式也多樣,可能會帶來一定程度上的困擾。對此可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他們將為您提供專業服務,為您解答疑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雅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