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合夥協議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合夥企業法》第18條規定了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夥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二、合夥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①合夥財產不屬於個別合夥人所有,而屬於全體合夥人共有。因此,對於合夥事務的處理應當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人對於合夥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一份無處分權。但是,合夥人在合夥中的權利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也可以轉讓給他人。
②對於合夥債務,首先用合夥資產償還。在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才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在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時,各合夥人根據他們的出資份額按比例分擔。
③對於合夥債務,合夥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④合夥人基於正當理由可以退出合夥。其他合夥人如認為立即退出對合夥事業不利時,也可以要求提出退夥的合夥人延期退夥。否則,退夥的合夥人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三、合夥特徵有哪些?
1、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夥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2、合夥人必須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為合夥人。
3、合夥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這是合夥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係為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4、合夥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合夥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於共同共有的性質。合夥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夥協議是需要由合夥人來進行書寫 ,對於協議的同容一定要雙方協商好,並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同時也不違背法律的規定,那麼就可以意味着此合同是有效的,但只要合同一旦簽訂,雙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