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懸賞廣告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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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懸賞廣告的性質是什麼?

刑事懸賞廣告的性質是什麼?

刑事懸賞廣告的性質是債權債務關係。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懸賞廣告一經成立後,即在廣告人(債務人)和完成指定行為的行為人(債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

具體可以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1)報酬請求權。行為人依指定行為的完成,有權請求廣告人支付報酬。一般來説,判斷指定行為是否完成,應當依以下標準:一是特定標準。即廣告人對指定行為的完成有具體要求,凡是符合該具體要求的行為,懸賞廣告即成立,行為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二是公共標準。即社會上公認的標準,只要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符合社會公認標準,得到社會承認該懸賞廣告即可成立。三是自定標準。即廣告人自己確認的標準。行為人只有在其完成的行為符合廣告人的要求,才能享有報酬請求權,從而獲得約定的報酬。

(2)數人完成指定行為時的報酬請求權。由於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因此,數人完成指定行為的情形則不可避免。遇此情形,應當如何給付報酬。對此,應當分別情況予以探討。

其一,廣告發出後,數人先後完成廣告中的指定行為,一般應由完成行為在先者享有報酬請求權,若是廣告規定的給付內容包含其他事項則最先通知的行為人有報酬請求權。若是對完成指定行為規定有期間,如懸賞徵集廣告詞,期限從廣告見報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那麼,在該規定期間完成廣告詞創作並符合要求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其二數人同時分別完成指定行為時,完成該行為的人均享有報酬請求權。但報酬應由數人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

其三,數人合作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如發明、創作等,除廣告人在廣告中 特別聲明禁止數人合作完成以外,數個行為人均享有報酬請求權,為共同債權人。

其四,數個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時,廣告人已對最先通知者為善意給付,其給付義務隨之而消滅。

(3)報酬請求權的消滅。廣告人給付報酬的義務,除廣告已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廣告所定期間之經過、指定行為實現之不能、報酬給付不能以及報酬請求權已實現等等原因而為消滅。

二、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是什麼?

對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就目前來説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認為懸賞廣告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廣告人以廣告的方式對不特定的人完成特定行為予以懸賞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不必藉助他人的支持而成立。廣告的形式,可以是報刊、廣播、電視、公告、印刷品、電子郵件等。

2、必須有對完成某項指定行為給付一定報酬的內容。懸賞廣告指定完成的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如發現或返還遺失物、走失的動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親人;舉報壞人壞事或通緝的逃犯;醫治疑難雜症;徵集創作作品或動植物標本;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或求得發現、發明等。懸賞廣告給付的報酬一般表現為一定的財物,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提供旅遊度假等。報酬的內容可以是確定的,也可以是不確定的,如“必有重賞”、“一定重謝”等。

3、必須有行為人按照廣告人的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為,這是懸賞廣告與商業廣告和其他事務性廣告的根本區別。懸賞廣告作為法律行為是廣告人的意思表示與行為人一定行為之完成的結合,離開行為人完成廣告人指定的行為這一法律事實,懸賞廣告也就失去其本身的意義。

4、懸賞廣告必須合法。懸賞廣告和其他廣告一樣,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實際上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因為如果已經完成了自己的指定行為,那麼是可以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要求支付報酬的。對方不予撤退的情況之下,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要求對方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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