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合同無效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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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徵收合同無效法院應如何處理?

土地徵收合同無效法院應如何處理?

採取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

在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前提下,可採取如下方法:

一是土地買賣合同簽訂後,至提起訴訟時,土地的市值沒有變化,仍然保持着買賣時的現狀,如果能調解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可以採取相互返還的處理方法,這樣雙方都沒有損失,有利於案結事了,同時案件也沒有留下任何隱患。

二是土地的市值沒有變化或變化可以忽略不計的,但土地上已經建房的,應當對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由價格鑑定部門做出鑑定,法院依據鑑定的價格讓出賣人支付相應房屋價款。

三是對土地的市值沒有變化或變化可以忽略不計的,買受方又沒有在土地上建房,對土地所在地理位置不具有特別的依賴性,可以考慮相互返還購地款和土地。

二、徵地協議確認違法判決

1、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2、判決確認違法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1)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2)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如何處罰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在土地徵收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判決拆遷補償合同無效,徵地主管單位的強拆行為當然是不合法的,事實上,土地徵收是不允許強拆的,按照國家的政策必須是先補償、後搬遷,對於拒不配合的被拆遷户,徵地主管單位需要通過司法途徑申請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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