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履行合同不要違約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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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履行合同不要違約金的情況

要求履行合同不要違約金可以嗎?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這一條對普通違約金與繼續履行能否並用沒有明示,民法通則等法律也無明確規定。

關於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係,我們認為在堅持違約金的賠償性的同時,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實際履行。這個問題屬於合同解釋問題。

(1)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實際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第114條第3款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於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麼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麼,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1]此時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就不可並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麼,這時並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的問題。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約定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換、重作、維修、退貨、減少價值或者報酬等法定的補救措施,並且根據合同法第112條,並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補救措施與繼續履行可以並用,沒有必要就此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了這種情形下的違約金,那麼,應該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這只是對因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補償,並未免除違約方履行合同的義務

二、無法要求強制履行合同的例外情形

若守約方在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應當予以支持。若違約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據守約方的請求,應當依法判令違約方增加對違約金的承擔數額。但有三種情形例外:

1、守約方在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同時,又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若判令增加違約金數額,就不應支持其提出的繼續履行請求;

2、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不能強制履行的,在判令違約金的同時,不能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

3、合同中在約定違約金時,並未指明其具體性質是不履行違約金還是不完全履行違約金,判令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後,若對守約方來説已經等於或高於合同履行所帶來的利益,此時也不應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三、司法實踐的原則

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最重要的是要堅持兩個原則:一是違約責任不具有懲罰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約自由。如果認為違約金及其他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的話,那麼,就可以説合同法允許私設處罰權,這樣的話,違背民法或者説私法的最基本原則。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規定:“合同中可預定任何一方應付的違約金,但其金額就預測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而言應該合理。如果預定違約金的金額無理過大,則該條款不予執行,因為按照公共政策,這種預定違約金為罰金。”“如果合同的預定違約金是合同雙方努力公平、合理確定的違約情況下所產生的預期損失,則法律並不對其持否定態度。”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對於“要求履行合同不要違約金可以嗎?”這個問題的解答,可以看出,守約方可以選擇拒絕違約金並且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違約方不執行,則可以判令違約方增加對違約金的承擔數額,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兩者可以並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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