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於合同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合同法關於合同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關於合同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訂立合同的主體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任何合同的訂立都離不開訂立合同的主體,也就是訂立合同主體存在是前提條件,當這個前提條件不適格時,合同就會存在風險,想要通過合同關係得到相應利益的願望就會落空。這樣的不適格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二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企業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其經過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相應法律規定法律文件(如營業執照、社團登記證等)確定的活動範圍相一致,始於企業成立,終於企業消滅。

二、合同主體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訂立合同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合同主體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但是存在三種特殊的合同爭議,其訴訟時效是一年。這三種爭議合同分別是租賃合同中的拒付租金,保管合同中的寄存物丟失,運輸合同中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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