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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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是什麼?

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是什麼?

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在工程實踐中,基本都是採用書面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中最好寫明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

民事訴訟的程序主要有一審以及二審三審三個階段。在一審時需要對申請的案件進行調查審理,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開庭做出判決結果。二審一般都是對於一審結果的整理,也會出現對於一審結果不服申請二審的情況。在民事訴訟階段也有着規定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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