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中介是行紀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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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房中介是行紀合同嗎?

租房中介是行紀合同嗎?

租房中介不是行紀合同,而是屬於居間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這種合同也稱之為信託合同。而租房中介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會比較熟悉,在當事人租房子等活動中,一般會遇到。所謂中介合同,是指中介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中介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二、中介合同和行紀合同有什麼區別?

1、行紀合同中,行紀人雖然是受委託人的託付而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但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即,行紀人是該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而並非是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行紀人要對該合同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中介合同中,中介人雖然也是受委託人的託付而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但該委託所對應的合同,是委託人與相對方簽訂的,即,在中介合同中,委託人是合同的當事人,而並非是中介人,中介人不參與訂立合同的全過程,因此也就不承擔該合同的任何權利義務。

2、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委託人託付、所從事的是一項貿易活動,是一種必然會產生相應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則僅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這種提供訂立合同機會的行為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並不會必然產生相應的法律行為和法律後果。

3、行紀合同與中介合同雖然都規定了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或中介人支付報酬,但行紀合同中的支付報酬與中介合同中的支付報酬存在很大的不同。行紀合同中,只要行紀人是受委託人的託付與相對方訂立了貿易合同,那麼,無論行紀人是否全部實現了委託人的貿易目的,委託人都應向行紀人支付相應的報酬;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只有基於其提供的訂立合同的機會並促成了合同成立的,才有相應的報酬請求權,且該報酬是由訂立合同的雙方平均負擔的,但如果中介人未促成合同訂立的,是不得請求支付報酬的,只有權請求委託人支付其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綜上所述,租房中介屬於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還是存在許多的不同之處,兩者雖然均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但是租房中介作為居間合同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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