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恢復原狀條件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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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恢復原狀條件規定是什麼?
如果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財產受到損失,就恢復財物被侵權前的原狀態產生糾紛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不動產糾紛管轄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和合同糾紛,應分別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1、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而言,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或約定不明,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因侵權行為造成損毀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如果無法恢復原狀的,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的責任,當事人也可以找專業人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