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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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條件是什麼

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條件是什麼

(一)繼續履行的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

(二)賠償損失的條件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繼續履行的請求原則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明文規定不適用繼續履行而責令違約方只承擔違約金責任或賠償損失責任。比如貨運合同場合,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負繼續履行責任。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實在困難,如果繼續履行則顯失公平。比如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繼續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比如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委託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所謂合理期間既非訴訟時效,亦非除斥期間,是一個需要在審判時間中不斷完善的概念。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確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只能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得要求強制履行(此種約定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則應當認定其有效。根據這一約定,債權人已實際上不再享有要求實際履行的權利。

一般情況下的賠償金數額是不可以超過實際損失的,如果賠償金過高的話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降低賠償金的數額。如果是債務合同的,法院一般是會判決強制執行,也就是説債務人的財產是會被凍結然後依法拍賣,拍賣所得會用於賠償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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