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合同繼續履行之訴的提出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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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合同繼續履行之訴的提出條件有哪些

通常合同繼續履行之訴的提出條件有哪些

1、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麼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二、違約解除合同權利有哪些

對於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合同,一般持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563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種情形,但是,該五種情形是賦予守約方的合同解除權,違約方無權行使法定解除權。

故違約方無權主張解除合同,在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院應判決違約方強制履行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作為違約方,雖然不能依據行使法定解除權,但是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強制履行成本過高的情形下,強制履行顯然是非理性的選擇。依據《民法典》第580條的規定,違約方可以以承擔違約責任的代價換取對合同義務履行的免除。在合同履行存在該條規定的情形時,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應予支持。

第三種意見認為,《民法典》第580條的規定是違約方在守約方要求履行合同時的抗辯權,違約方不能據此主動提出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違約方一般是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那麼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而筆者也認同第二種意見。

如果一方具有違約行為的話,那麼另一方是有權解除合同的。當然在一方有違約行為以後。另一方可以要求當事人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但是不進行解除合同,違約以後也可以繼續履約,並且進行一些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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