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繼續履行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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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繼續履行含義是什麼?

合同的繼續履行含義是什麼?

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

1、存在違約行為。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麼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其特徵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二、繼續履行不適用情形有哪些

對於金錢債務,不生不能履行問題,是為各國通例,故理論上總能適用強制履行責任。而對於非金錢債務,以下幾種情形不適用強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託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

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台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規定此種情形,實際上是想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行使其履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並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主張強制履行,待一段很長的時間後始主張強制履行,則對於債務人未免不公。

其實在我們的民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是難免會遇到對方違約的情形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違約賠償的方式和選擇是有很多種的,我們要選擇合適的方式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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