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請求權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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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繼續履行請求權的條件是什麼?

繼續履行請求權的條件是什麼?

1、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麼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二、不適用於繼續履行的情況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託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

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台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規定此種情形,實際上是想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行使其履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並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主張強制履行,待一段很長的時間後始主張強制履行,則對於債務人未免不公。

對於繼續履行的相關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要件和條件來進行認定的,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如雙方在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來解除有關合同的,那麼就是不存在繼續履行的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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