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技術合同工和正式職工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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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院技術合同工和正式職工的區別是什麼?

醫院技術合同工和正式職工的區別是什麼?

1、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資是用人部門內部經費發放,工資普遍較低,扣除社保之後,會更低;正式工的工資是由國家財政保障,相對穩定,而且工資較高,退休後的待遇也不錯。

2、工作權限不同:合同工在日常管理活動中,只能是協助管理,而正式工具有管理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管理。

3、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或者人事部門自行發佈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用人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係;正式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取編制而上崗工作。

二、技術合同的內容

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範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祕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範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範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複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

司法實踐中,對於合同工與正式工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有關工作事項的不同上,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不同的工作情況來認定不同的合同條款和內容,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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