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定類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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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定類別有哪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定類別有哪些?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勞動合同終止的三種法定條情形:

第五條【一月內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勞動合同法終止的情形應包括《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六種情形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三種情形。

二、勞動合同終止要不要支付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終止勞動合同需支付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達到法律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通常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都是建立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雙方協商一致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通常都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具體工作年限來進行發放。如果勞動者因為自身原因沒辦法再繼續從事公司派給的工作,那麼這種情況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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