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的規定是什麼?
一、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的規定是什麼?
物權的變動方式有物權的發生(取得、設定)、變更或消滅。物權的變動又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物權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權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繼受而來。
物權變動的原因分為兩大類:
一是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二是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主要包括:
1.基於事實行為
2.基於法律規定
3.基於公法行為
二、我國物權變動的原則有哪些
1、公示原則
指物權的變動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進行才能發生相應法律效果的原則,物權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其變動須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認的表徵,才可透明其法律關係,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
此種可由外部辨認的表徵,即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公示方法。
2、物權變動公信原則
指物權變動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與其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符,對於信賴公示所表徵的物權而為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其餘其真實物權狀態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信原則賦予物權的公示以絕對的效力,保護信賴物權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的安全與快捷。但公信原則僅適用於登記名義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關係,而不適用於登記名義人與真實權利人之間的關係。
在登記名義人與真實權利人之間,真實物權人可以依照事實標準舉證證明自己物權的正當性,此時權利的外觀不能表徵真實的權利。
三、物權變動的條件有哪些
動產的物權變動要件是:債權行為(合同)有效再加上交付即可。
不動產物權變動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債權行為加上登記。
特殊情況是船舶、飛行器、機動車等動產物權變動,除了上述動產變動要件外,還需登記才可對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動產抵押權、特殊動產集合抵押權以上四項權利只需有債權行為即發生物權變動。
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方式一是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二是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物權作為我國民事主體能依法擁有的民事權利的一大類,其包括了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作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其受我國法律的保護,物權所有人可以合法範圍內依法行使自己的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