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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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實交付

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的規定是什麼?

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説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

(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觀念交付

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它又分為三種:

(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説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説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説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3、標的物轉移原則

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裏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為有效,不管不動產是否進行了登記。換言之,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區分開來,這也是導致以一房二買,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裏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所有權的轉移是指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於權利人的行為,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方法,也就是通過交付這樣一種方式向社會公眾顯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動產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兩種。動產物權轉移的規則既涉及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此時我們要及時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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