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沒有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出租人沒有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出租人沒有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房屋損壞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或者是因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責。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房屋是因為出租人未及時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使得房屋未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下,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損壞的,出租人不能免責,並應依過錯程度承擔一定責任。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時,對該房屋的現狀有所隱瞞的,如果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的話,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責。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二、出租人應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1、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則,每逾期一日將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得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2、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定期檢查維修房屋,否則,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徵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4、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出租人就是把自己的房屋租給他人的人,一般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達成了協議,那麼就需要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按雙方的約定來維持各自的權益,如果自己出租的房屋被承租人損壞,那麼出租人是有權利讓承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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