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租建房合同是否可以簽訂?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一、土地出租建房合同是否可以簽訂?

土地出租建房合同是否可以簽訂?

土地出租建房合同是可以簽訂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歸屬於公民個人所擁有的,所以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房屋,但是必須要有合法的承租的合同。

二、在抵押時是否可以僅以房屋(不含土地價值)辦理抵押?

這不可以。即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土地在城市的屬於國家所有,在農村的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租賃的土地上建的房子,如果沒有以正式的審批手續,那其佔用的土地的所有權並沒有轉移。而我國的房屋登記機關是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處理,對租賃土地上的房屋不予登記。

既然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目前尚無法進行權屬登記,顯然也不能進行房地產抵押。

但租賃土地上的房屋,依現行法律規定屬於違章建築,但不是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違章建設人對違章建築享有物權上佔有之利益。

違章建築不能取得民法典上的所有權,並不意味着所有的違章建築都不具有私法上的效力。違章建築在被確認違法或強制拆除之前,作為一種財產仍然是客觀存在着。違章建築由於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任何人都不對該建築物享有所有權,但不能否認客觀上對違章建築物享有的佔有、處分的權利,即違章建築仍具有的使用價值是不可否認的。違章建築的使用價值就是具備房屋使用功能而客觀存在的建築物本身。因此,除非建築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而不能正常使用,違章建築依然能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如遮風擋雨,合法建築所應具備的使用功能基本都具備)。法律可以禁止違章建築取得所有權,但不能消滅使用價值這一客觀屬性。

1、佔有是一種事實狀態,佔有人基於該事實狀態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違章建設人對違章建築實際管理與控制,這種佔有狀態受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隨意侵犯。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違法建築外,建設人自己可以對違法建築為佔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建設人對違法建築物的佔有。

我國《民法典》第5編對佔有的效力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四百六十二條規定佔有的保護,侵害佔有的行為要負侵權的責任。違章建築雖不能辦理登記,但為了維護既定的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在法律上推定違章建築佔有人對違章建築擁有佔有的權力。

2、可以對佔有物(即違章建築))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力

現代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更注重的是最大限度的發揮和實現“物盡其用”的原則。佔有人可以對佔有物進行使用收益。作為一種事實其效力包括佔有人對佔有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及排除妨礙請求等權利。

總之,承認違章建設人對違章建築佔有的利益,符合民法典關於佔有保護的原則,佔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體現了財產秩序,佔有的現狀也構成了一種社會生活秩序。

法律之所以要保護佔有,並不一定為了尋求對真正權利的保護,而是為一種維護財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穩定。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土地的承租,法律規定是非常的明確的。主要還是因為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歸屬於公民個人所擁有的,對於公民個人而言,如果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就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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