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終止合同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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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所有的合同一旦確立以後,合同當中的各方合作者就不具備能夠隨意撤出的這種資格了,就算是在勞動關係當中職工自己要終止的也有一定的程序,而換成公司提前終止合同的話就會涉及到經濟賠償的問題了。應該有些職工都遇到過被提前解聘了的這種狀況吧,所以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來了解一下單位終止合同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單位終止合同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一、單位終止合同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裁減人員的;

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9、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續訂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1、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2、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小編首先要提醒大家一點的就是不是所有情況下終止合同都有賠償的,有賠償是建立在我們並無過錯但是被單位提前給解聘了的,賠償的標準按照每滿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員工在被終止勞動關係的那一刻自己心中應該清楚具體的原因吧,所以自己沒錯,但是卻被單位解聘了就一定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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