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終止合同賠償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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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當中所有的合同無緣無故的單方終止,肯定都會在某種程度上引發關於終止合同的賠償糾紛的。作為合同當中的另一方,因為對方單方終止合同的這種行為肯定會帶來一定的財產損失的,如果終止合同方也沒有對於賠償的問題表現出一個比較配合的態度。那在打官司之前肯定也要相應的瞭解一下單方終止合同賠償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單方終止合同賠償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單方終止合同賠償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後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

2、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於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

3、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4、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於實際損失的30%),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二、關於合同變更和終止的相關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綜上所述,單方終止合同賠償標準應該是雙方的書面合同當中約定的違約金的,但是違約金是結合着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來確認的,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夠高於實際損失的30%的比例的。可見主要就是由起訴一方向法庭提供對方終止合同的這種行為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對方在違約的情況下肯定是要賠償的,但是賠償標準也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過高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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