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與排除妨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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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妨害與排除妨礙的區別是什麼?

排除妨害與排除妨礙的區別是什麼?

妨害是指有不利後果的,而妨礙不具備。

1、權利主體不同:物權請求權的主體為物權人,佔有保護請求權的主體為佔有人,二者有時並不同一(在通常情況下,物一般為所有人佔有,即佔有權與所有權合一;但在特定條件下,佔有權也可與所有權分離,形成為非所有人享有的獨立的權利)。

2、權利基礎不同:物權請求權的基礎為所有權或者他物權,佔有保護請求權的基礎為事實上的佔有。

3、功能不同:物權請求權在於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使已為法律確認的物權關係得到保護,維護社會的法律秩序。佔有保護請求權在於恢復佔有人對物的佔有,以使物的佔有人繼續保持其佔有狀態,維護社會和平安寧的秩序,並不涉及佔有物權利歸屬問題。

4、舉證責任不同:物權請求權人須證明其享有相應的實體權利,佔有保護請求權人僅須證明原本有佔有的事實即可。

5、是否適用除斥期間不同:佔有返還原物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歸於消滅,而物權請求權並無除斥期間的限制。

二、什麼是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指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排除妨礙。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三、什麼是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綜上所述,排除妨礙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礙或妨害時,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排除妨害與佔有妨害排除的區別實質上就是物權請求權與佔有保護請求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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