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礙還是排除妨害 - 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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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妨礙還是排除妨害,區別是什麼?

排除妨礙還是排除妨害,區別是什麼?

1、權利主體不同:物權請求權的主體為物權人,佔有保護請求權的主體為佔有人,二者有時並不同一(在通常情況下,物一般為所有人佔有,即佔有權與所有權合一;但在特定條件下,佔有權也可與所有權分離,形成為非所有人享有的獨立的權利)。

2、權利基礎不同:物權請求權的基礎為所有權或者他物權,佔有保護請求權的基礎為事實上的佔有。

3、功能不同:物權請求權在於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使已為法律確認的物權關係得到保護,維護社會的法律秩序。佔有保護請求權在於恢復佔有人對物的佔有,以使物的佔有人繼續保持其佔有狀態,維護社會和平安寧的秩序,並不涉及佔有物權利歸屬問題。

4、舉證責任不同:物權請求權人須證明其享有相應的實體權利,佔有保護請求權人僅須證明原本有佔有的事實即可。

5、是否適用除斥期間不同:佔有返還原物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歸於消滅,而物權請求權並無除斥期間的限制。

二、排除妨礙與排除妨害怎麼區分?

1、適用範圍有所不同

妨礙的適用範圍比妨害更為廣泛。妨礙是指對他人行使權利造成障礙,這種障礙可能造成實際損害,也可能沒有實際損害。妨害是指實施了某種侵害他人行使權益的行為,後果上已有某種結果狀態的發生。例如:衣櫃放在過道,妨礙通行,受害人難以證明是否受到實際損害,但是可以證明其受到了妨礙,此種情況下受害人即可訴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排除妨礙。

2、義務主體有所不同

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比排除妨害廣泛。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不但包括實際侵權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務職能的主體。例如:高速公路,二車追尾,造成通行不暢,但尚可行進。此種情形下,權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再如:住宅小區內,因外來人員承攬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遺留現場的堆砌物影響美觀、通行或通風采光等,權利人可要求物業管理者排除妨礙。但排除妨害,權利人僅能訴求實施侵害行為的實際侵權人。

3、責任功能有所不同

排除妨礙主要是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式,它並不要求實際損害已發生,它也不是為了填補損害,主要是發揮預防可能損害發生的功能。排除妨害從功能上説,不屬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式。權利人訴求排除妨害,應當有一定的結果狀態發生,並已造成某些輕微的實質性損害且仍處在持續狀態中。

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礙的適用範圍不同,妨礙的適用範圍更為廣泛,是指對他人行使的權利造成了侵犯。這兩者的責任功能和義務主體有所不同,排除妨礙主要是預防性的侵權方式,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求,排除妨害從功能上説不屬於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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