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是什麼時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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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是什麼時候成立

一、保證合同是什麼時候成立

保證合同成立的時間一般為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時間。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1、保證合同的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這是民法典新增內容,重點強調保證合同的這一典型特徵;

2、保證合同是一種從合同,主債務的存在是保證合同存在的前提,此處主債務可以是各種原因產生的債務;

3、保證合同是一個無償的單向合同,保證人不能通過保證合同要求債權人給付價款,保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及其雙方之間的約定,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

二、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准而與債權人簽定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除外。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

5、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8、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9、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無效。

10、主合同債務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無效。

保證合同關係中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方當事人。司法實務中,有的保證人風險意識淡薄,隨意地簽下自己的名字,根本就沒有想到以後要承擔多大的法律責任。有些保證人甚至因此陷入傾家蕩產的絕境。因此,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當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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