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評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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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評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買賣合同評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形式審查、實質審查、溝通參照與判斷是否合法是買賣合同評審的主要流程。形式審查是指審查合同開頭、正文、簽署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後矛盾的地方。實質審查是對合同正文的審查,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同內容是否公平、條款內容是否清楚等。

合同評審是指接到客户訂單以後,為了確認能夠保質保量地完成訂單,對生產能力和物料進行確認,掃除生產過程中的不確定因子,避免因生產過程中出現解決不了的問題而影響產品質量和交貨時間的一項活動。

買賣合同評審可以根據需要在合同的不同階段重複進行,該定義明確提出應在“合同簽訂前”開展合同評審活動,以確保合同中對產品的質量要求規定得合理、明確並形成文件;如果合同中又提出質量保證要求,評審時應同時對此項要求進行評定,通過對合同要求與實驗室現有能力的對比,評定供方通過必要的努力能否實現合同的規定,包括質量與交貨期、違約賠償等。

二、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近幾年來,隨着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通過訴訟來解決合同糾紛的也越來越多。

對買賣合同進行評審要遵循三個流程,買賣合同出現糾紛需要協商解決,要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要達成和解協議。若這個方法無法解決矛盾,可以請仲裁機構介入,對爭議的問題進行仲裁;若還是無法解決,需要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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