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合同理由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一、拒絕履行合同理由是什麼?

拒絕履行合同理由是什麼?

拒絕履行合同理由是存在着一些客觀因素,所以導致不能夠履行合同。比如説不可抗力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是什麼?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合同的履行是屬於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的要予以重視的,通常狀況,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沒有正當的理由就拒絕履行合同,就是屬於中違約的情況,所以對於另外一方當事人來説的話,可以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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