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有訴訟時效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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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有訴訟時效限制嗎?

一、房屋買賣合同有訴訟時效限制嗎?

有。根據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如果當事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的地點,按照約定的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如果當事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明確約定履行的地點,以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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