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諾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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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承諾的內容有哪些?

合同承諾的內容有哪些?

1、承諾的概念。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3、承諾的生效時間。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承諾的撤回。承諾人發出承諾後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諾,其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

5、承諾的遲延與遲到。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二、《民法典》對於承諾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合同承諾的具體內容,是需要基於合同的條款以及雙方實際的合同義務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條款的認定結果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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