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撤銷權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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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合同法》將廢止。

合同法撤銷權規定有哪些?

現如今,交易的事情越來越多,而這些交易也有大有小,為了避免發生糾紛,雙方基本上會擬合同規定來維護自己利益,而合同中的條例也要認真分析,如果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就會根據民法典撤銷權規定的使合同失效,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民法典撤銷權。

一、民法典撤銷權規定了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3)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二、撤銷權行使上的限制有什麼?

(1)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個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但其請求的範圍僅限於各自債權的範圍。作為撤銷權的標的,不能超過債權人債權的數額是理所當然的,其超過部分不能列入撤銷權行使範圍之內。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所針對的標的即所放棄的債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的財產的範圍問題。對於那些具有人身屬性的及形成權、物上請求權是否可作為撤銷權的標的的問題,小編認為,對於這些非金錢給付的行為行使撤銷權在程序上操作十分困難,對債權的保全意義也不大,並容易造成對債權人的不當干預,不應作為撤銷權的標的。

(2)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撤銷權作為一種實體權利,在行使過程中排除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決定權,而直接向與債務人發生關係的第三人主張該行為無效。從表面上看這種排除債務人的行為似乎背離了債的相對性特徵但債權人這種權利的擴張不是隨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的。從終極目的來看,債權人的這種撤銷權並不損害債務人原來的利益,也不損害次債務人原來的利益,只是要求債務人以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行為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3)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撤銷權是債權人基於債權對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張的,其行使的過程中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對比較嚴格和謹密,故由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比較適合。

由上述可知,在擬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了解好民法典撤銷權的規定,以免在合同上出現紕漏使合同失效,如果發現有不對的地方,想行使撤銷權的話,要帶着正確的手續到有關部門進行訴訟解決,所以大家要好好閲讀上述材料,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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