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預付款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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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與預付款有什麼區別?

定金與預付款有什麼區別?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週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設置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

二、合同的定金應當如何約定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或債務履行前,為保證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者其他替代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三、相關知識:合同定金如何履行

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業也是會與其他人進行相應的約定,那麼在約定後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也是會簽訂相應的合同,那麼在合同中也是會要求支付一定的定金以及預付款等,在支付了定金後,也是會具有一定的擔保責任,如果對方違約也是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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