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預付款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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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訂金預付款等都是在商業領域公司籤合同時產生的交易往來,在語文的角度,三者貌似並沒有什麼明顯的差別,但是在金融領域,法律領域,三者差別巨大,如果由於疏忽而混淆,後果可能會很嚴重。法律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三者的區別。

定金訂金預付款分別是什麼?

一、定金

1、定金以書面形式約定;

2、購房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20%,超過部分無效,換句話説,即使約定定金為房價的30%,如果發生違約,那麼定金數額也只能按照20%計算。

3、購房定金可以抵衝奉;

4、定金的罰責從定金交付之日生效,準買房人不在約定的期間內交付定金的,準售房人可以將房屋另賣而不承擔雙倍返還的違約責任。

5、定金罰責(定金最主要的法律特徵)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5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有的購房合同或者定金性質的條款裏面約定“意向金、誠意金”等,即使名稱不同,但是隻要規定定金罰責,那就屬於定金,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定金罰責的,那就不屬於定金,如果買賣不成的應當退還給買方。

二、訂金  

和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性質完全不同,訂金不具有定金罰責的特點。

根據滬房地資市[2001]112號的規定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

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 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 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樓書、樣品房與實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三、預約款

1、預約款並不一定就是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的預付款如果沒有約定定金字樣,必須要具備定金的性質,否則預付款不屬於定金。

(1)有“定金”字樣;

小編就為您解釋到這裏。這三個兄弟可是合同中重要的項目,也是最容易產生糾紛的項目,在商界馳騁的大家,一定要看仔細,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如果你有更深層的疑問,歡迎諮詢本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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