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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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有哪些

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合同具備可撤銷的情形,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條件。可撤銷的合同又稱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規定享有撤銷權的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涉及《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而自始無效、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情況。有時也可能會出現合同並不是全部無效而是部分無效的情況。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無效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在實際簽訂合同的時候,也要注意分辨,如果合同的訂立不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上,且違法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那麼可能該合同就是無效的,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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