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合同是主債權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在我們從事具體的經濟活動中,債務債權司空見慣。而且在債務債權經濟活動中, 特別是在貸款、抵押等買賣活動中,需要以合同的形式簽訂相應的合同,而往往一個合同不能“包治百病”,就需要簽訂相應的衍生合同,這就使我們經常可以聽到主債權合同這個名詞。那麼,到底什麼樣的合同是主債權合同?下面,聽聽小編的看法。

什麼樣的合同是主債權合同?

一、什麼是主債權?

主債權是相對於債權中附隨債權而言的。主債權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原本債權,是依當事人之間的主合同產生的不包括約定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在內的最開始的債權。抵押權從產生到消滅,都是為了使主債權得以圓滿實現,所以主債權毫無疑問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

無論被擔保的債權屬於何種類債權,一般來説,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應就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作出約定並在抵押權設定登記時一併加以登記。這是出於抵押權特定原則的需要。因為如果主債權的種類數額沒有確定下來的話,抵押權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換價值就無法確定;抵押權得以優先受償的範圍也就沒有確定。

二、什麼是主債權合同?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主債權是相對於債權中附隨債權而言的,比如説擔保債權。債權的履行期間是指應當在某個時間段內(即期間)履行的債權。舉個例子,你去銀行貸款,你需要以房屋做為抵押,那麼與銀行的貸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房屋抵押合同就是為了保證銀行債權的實現而存在的抵押合同。

主債權人在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後,受讓人就有權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要求銀行承擔保證責任,銀行不能無故拒絕。但需要明確的是,擔保銀行只在原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轉讓主債權時擴張了主債權及其從屬權利(比如未付利息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等),擔保銀行對擴張部分的債權自然不用承擔保證責任。當然,銀行也不能乘機出爾反爾,企圖縮小或免除其原保證責任。

總而言之,主債權合同就是指在簽訂因同一事項衍生的多個合同中,佔據主要債權的合同,這個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樣也約束着其它合同的行使。而,具體什麼樣的合同是主債權合同,根據具體的合同簽訂情況,再具體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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