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間是什麼時候
一、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間是什麼時候
出賣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某確定時間交付,也可以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向買受人交付。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買賣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交付期限,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出賣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第511條規定,隨時履行交付義務,買受人按此條款也可以隨時要求出賣人隨時交付,但應給出賣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如何判斷合同中標的物是否交付
交付後是有單證的,直接看單證就行。
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出賣人最基本的義務。交付是指標的物佔有的轉移。
(一)交貨方式
民法理論將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兩種。
《民法典》
第598條規定了標的物交付的兩種方式,即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
現實交付又稱直接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直接佔有移轉給買受人的行為,這是買賣合同中最常用的交付方式。現實交付中,還應當交付必要的單證和資料,如發票、合格證、説明書等。
第599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觀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的約定採用變通的或觀念上的方法轉移標的物權利的交付方式,包括委託交付、擬製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等五種。委託交付,是指出賣人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將動產交給承運人或郵局的交付方式,
第603條規定,出賣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以交給買受人。擬製交付是指出賣人將代表標的物權利的有效憑證交付給買受人,以完成交付的方式,權利憑證有倉單、提單、存款單、票據等。簡易交付,又稱在手交付,先行佔有,是指買受人已因其他關係先行佔有了標的物,之後雙方又簽訂了買賣合同,因此不必再行交付,合同生效時視為已經完成交付。
(二)交付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可以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最後,合同約定的交付地點需要根據當事人的約定進行,而且法律規定出賣人需要根據合同的要求或者是交易習慣交付標的物,如果有必要還需要交付標的物的單證,如果是第三方依法佔據的,有交付義務的人需要請求第三人返還原標的物,完成交付。